9.1 一般规定


9.1,1 板柱结构适用于多层非抗震设计的建筑,板柱-剪力墙结构适用于多层、高层非抗震设计且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的建筑。比较经济的板的跨度,采用平板时,跨度不宜大于7m,有柱帽时不宜大于9m,采用预应力时不宜大于12m;密肋板和空心板时为7~10m。其最大适用高度,应符合表9.1.1的规定。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,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,并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。
表9.1.1 板柱结构及板柱-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(m)
板柱结构及板柱-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(m)
    注: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,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。
9.1.2 抗震设计时,板柱-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见表9.1.2。
表9.1.2 板柱-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
板柱-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
    注: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、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;
           2 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,应允许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;当建筑场地为Ⅲ、Ⅳ类时,宜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,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.1.4条;
           3 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,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,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.1.4条。
9.1.3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,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;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,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;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。
9.1.4 板柱结构、板柱-剪力墙结构的平面布置,宜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结构布置宜均匀、对称,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宜重合。
    2 板柱结构每方向单列柱数不宜少于3根。
    3 抗震设计时,板柱-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。
    4 为减少边跨跨中弯矩和柱的不平衡弯矩,可将沿周边的楼板伸出边柱外侧形成悬挑,伸出长度(从板边缘至外柱中心)不宜超过板沿伸出方向跨度的0.4倍;当楼板不伸出边柱外侧时,在板的周围应设边梁,边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板厚的2.5倍。边梁应与半个柱上板带共同承受弯矩、剪力和扭矩进行设计,并满足各最小配筋率的要求。
    5 抗震设计时,房屋的周边宜采用有梁框架,有楼梯、电梯间等较大开洞时,洞口周围宜设置框架梁、边梁或剪力墙。房屋的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。
9.1.5 板柱-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剪力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;房屋高度大于12m时,墙厚不应小于200mm。
    2 剪力墙宜均匀布置在建筑物的楼梯间、电梯间、平面形状变化及恒载较大的部位,剪力墙不宜过分集中,间距不宜过大。
    3 平面形状凹凸较大时,宜在凸出部分的端部附近设置剪力墙。
    4 纵、横剪力墙宜组成L形、T形和[形等型式,避免采用单片短肢剪力墙,少数不能避免时,应满足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》JGJ 3-2010第7.2.2条及本措施第5章有关短肢剪力墙的设计要求。
    5 剪力墙不宜过长,每道剪力墙底部承担的水平剪力不宜超过结构底部总水平剪力的30%。
    6 剪力墙宜贯通建筑物的全高,宜避免刚度突变;剪力墙开洞时,洞口宜上下对齐。
    7 抗震设计时,剪力墙的布置宜使结构各主轴方向的侧向刚度接近。
9.1.6 剪力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无大洞的楼(屋)盖剪力墙之间的间距宜满足表9.1.6的要求,超过时,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;当这些剪力墙之间的楼盖有较大开洞时,表中的数值应适当减小;
    2 纵向剪力墙不宜集中布置在房屋的两尽端。
表9.1.6 剪力墙间距(m)
剪力墙间距(m)
    注:表中B为剪力墙之间的楼盖宽度,单位为m;
9.1.7 当墙边或梁边有较大洞口时,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,以保证侧向水平力能可靠地传递至剪力墙或梁上。
9.1.8 板柱结构、板柱-剪力墙结构不应有错层,不宜出现短柱。对楼梯间等可能出现的局部短柱,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加强措施。
9.1.9 板柱-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、计算分析、截面设计及构造要求等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,尚应分别符合现行规范及本措施对框架结构、框架-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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